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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最后一天被辞退”合法吗?注意,这3个雷区不能碰!

这是前两天掀起网友大讨论的话题。

打工人小张(化名)因为下班后多次没有关电脑等因素,在试用期的最后一天收到了公司的辞退消息。

小张想主张试用期辞退的补偿金,但公司以他在试用期内工作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为由拒绝支付补偿金。注意啦,身为HR的你如果想采取这种方式,那么一定要重视背后的合规要求,不然就是违法解除,会容易招致仲裁风险。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辞退劳动者吗?

不可以。要做到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员工存在法定可以单方解除的情形,并履行法律规定的解除程序,二者缺一不可。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这条新闻中,HR是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的,但是有个条件是要“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在劳动者入职前明确被告知这种考核标准“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解除劳动关系,那就应该支付给劳动者赔偿金,并不是随意就能解除的。

试用期内解除合同你需要注意这些事项

一般来说把员工招进来了,都是经过层层面试筛选的结果。所以在试用期里解除劳动合同,那绝对是最后的无奈之举。更多的情况是员工主动离职,毕竟招人也是要花时间和成本的,HR犯不着在试用期就主动解除合同,除非员工真的不适合。建议HR和员工都来关注下,学习正确的劳动关系处理。

关于试用期解除,下面给HR强调几个重点:

1、提前约定明确的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员工合同的关键,是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辞退劳动者的一项权利,用人单位对此应充分重视并灵活运用。

设置录用条件,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

(1)  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

(2)  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2、解除必须说明理由且合规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必须说明理由,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参考的就是前面第一条录用条件是否符合。另外,如果过了试用期想要解除,那就谈不上试用期解约的问题。

3、未通知转正,是否视作已转正

实操中,试用期届满后,即使公司未通过邮件等形式通知试用期员工转正,也应视作员工自动转正,转正后也不存在试用期解除合同的问题。

非必要不轻易解除

前面谈到了,企业HR招用员工,一定是经过层层筛选出来的,在这期间耗费了不少的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假若真的遇到了员工适应工作困难,或者自身其他原因。HR首先应该不是想到解除,而是通过别的方式解决掉员工遇到的难题,比如开展员工培训、分配老师手把手指导、和员工积极沟通谈心等,竭尽所能留住员工。况且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才足以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1、用人单位有具体、合法、合理的录用条件

2、有证据证明员工知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

3、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4、用人单位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

这几个要点在实操中也不一定全部都满足,到时候和员工闹得不开心也是双方不想看到的,倡导和谐的员工关系,有助于企业健康发展。就如本文一开始所分析的这个案例,HR确有不合理之处,真要细究起来,企业不一定就能得到仲裁支持。学习劳动法,并不是让我们企业主和HR来针对员工的,更大的作用是规范自身的企业管理,营造和谐的用工氛围,这样企业才能长久发展,广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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