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企业喜欢给员工一年一签劳动合同、或者两年一签劳动合同,当然更多的是一年一签,甚至还有胆子大的企业干脆不给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在一些法规意识不强的地域和行业中比较普遍,为什么这么多企业钟爱签短期合同呢?
这和企业主的法规意识淡薄有关,以为不签或者签短期合同,就能减少企业在员工身上的人力成本开支,比如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纳五险一金;签短期合同员工流动就快,经济补偿金也没有老员工多。等等这些奇怪的想法和思路,让现在不少不懂法的企业主以为这种操作是“降本”的好方法。
实则这是在“玩火”。很多HR和老板对此依然似梦似醒,认识不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且劳动者同时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1、2项的情况的,除非劳动者本人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怎么理解呢?用通俗的话来说:用人单位与员工连续订立了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第3次续签时,除非员工本人拒绝,否则,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没有跟员工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面临的就是二倍工资的风险,这也是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不妥”之处。
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实际上就是连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按年续签超过3次,员工可能会以用人单位没有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向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理由是:单位违法了。